案情简介
李某系案外人李某女父亲,李某于2019年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女儿李某女购买意外保险,2019年11月22日被保险人李某女因煤烟中毒意外离世。按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50000元。李某就女儿李某女的保险金理赔事项,多次与某保险公司协商、要求赔付,某保险公司迟迟不能给付保险金额。故李某作为原告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保险保险金500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结合该案相关材料,该案属于保险受益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案涉保险金依法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中“继承诉讼开始后。”规定是继承诉讼问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而非遗产继承关系。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是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依据的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处理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遗产继承法律关系处理的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同时保险人向持有保险单的投保人赔付保险金的行为也并未侵犯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如果被保险人存在多个继承人,已经取得保险金的继承人的身份应为遗产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未取得保险金的其他继承人可向取得保险金的继承人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李某系被保险人李某女的父亲,是其合法继承人,某保险公司直接向持有保险单的李某赔付保险金并无不当,故某保险公司关于李某主体不适格的辩论意见,该院不予采信。李某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李某保险金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基本争议焦点在于:女儿的意外身亡保险金,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即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必须一起共同主张?还是任一法定继承人父亲或母亲均有权主张?
保险金来源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如果约定了受益人,保险金由约定的受益人享有,这没有争议。但本案的争议是,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遗产,是否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起,才能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就是以此要求所有的继承人全部到位才能支付保险金,并以此拒绝支付保险金。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予以否定,支持了李某要求支付保险金的损失请求。
本案的现实意义在于:现实生活中,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人数很少为一人,多个法定继承人会存在其中某一人或多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等情况,该案例确定了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有利于提高理赔效率,使保险合同得以快速履行,充分保障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至于保险金在全部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保险公司可以无需顾及。
法律条文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辽0323民初410号
案 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