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女,生于1950年9月,于2019年6月某日骑自行车与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金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了解,肇事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金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张某受伤后,先后在市中医院、省人民医院、市康复医院进行治疗。
2020年6月,市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委托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等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20年7月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张某构成三处十级伤残;鉴定张某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张某为此支付鉴定费用若干。
张某诉请如下: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亲属陪护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品费、财产损失费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损失根据责任比例75%赔付。
庭审中,原被告就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争议较大。主要因素是事故发生时,原告张某已69岁,是否享有误工费赔偿权利以及如何确认赔偿标准等。
【调查与处理】
经过调查审理,针对误工费赔偿问题,法院认定,虽然原告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仍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其在驾校从事保洁工作,同时种植承包土地,确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并存在相应误工损失,故应获得误工费损失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误工费18900元。
【法律分析】
在每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时,保险公司或侵权人一般都会辩解受害人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不享有主张赔偿误工费的权利。那么,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是否享有误工费赔偿权?
一、误工费赔偿权的依据确定
认为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不应享有误工费赔偿权的原因,在于该类人员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属于依法构成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人员,同时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该类人员依法享有被赡养的权利,故该类人员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情形人员。
但根据我国国情,事实上很大一部分劳动者在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后,并未享有社会退休保障待遇,主要还是通过务农、提供劳务等方式获得相应收入进行生活,一旦因健康或侵权遭受身体伤害,就会产生收入损失,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侵权人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以上规定对误工费赔偿权利并未对年龄问题作出限制规定。同时根据民法的公平、诚信原则,民事赔偿采用的是损失填补规则,即侵权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就应当获得赔偿。换言之,只要受害人在受害前有事实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减少收入的,就有权要求侵权方赔偿误工损失,与是否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关。故受害者获得误工赔偿并没有年龄限制,其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因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被排除,而应取决于受害人是否在受害前具有提供劳务及收入,且因受伤害造成收入减少的事实。
二、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标准的确定
(一)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应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与年龄无关,也并不单纯考虑是否具有劳动能力。误工损失是否存在,相应计算标准,应以受害人受害前是否从事有偿劳动、实际损失情况为依据。对于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法院可以根据年龄、劳动能力按照相应比例确定。因此,张某虽超过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其仍然拥有劳动能力,且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在驾校从事保洁工作,同时种植承包土地),应当支持相应的误工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受到损害而减少收入主张误工费的案件,其中误工费的认定,案情贴近群众日常生活,具有一定的引导意义。
随着生活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的平均寿命在不断提升,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管是否办理退休、是否享受退休待遇,均不影响其继续从事相关工作获取报酬。另外随着人口老年化的进程,以及家庭人口结构问题,社会生活经济压力较大,部分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仍然需要靠自己劳动获取报酬,自给自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应当予以鼓励和保护。对其因受害而产生的实际收入减少,应当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