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于2017年4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林某提出,不需要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公司将应缴纳以及代扣代缴的社保费用,以补贴的方式直接计发给林某。为此,林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2019年4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能续约,林某离开了公司。2019年5月,人社局向公司出具整改意见书,要求公司为林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公司根据整改要求为林某补缴了社会保险费,随即将林某申请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返还2017年4月到2019年4月期间支付给林某的社保补贴。仲裁委裁决驳回公司的仲裁请求。经历劳动前置程序后,公司又诉至法院,但一审判决未能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公司还是不服,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作出改判,判决林某十日内返还公司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16000元。
律师提醒:职工书面承诺不能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办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用,劳动者个人应缴的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但是,在劳动用工的社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这其中既有用人单位的原因(想减少用工成本),也有些是劳动者的原因(想拿现钱)。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承诺,说明未缴社保是劳动者自愿,并且由劳动者对此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以为如此便可高枕无忧,却是自欺欺人,因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双方协商的方式逃避,也无法通过书面承诺的方式规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保征缴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由此可见,缴纳社保费用是命令性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将该部分费用作为补贴发放给的劳动者,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纳和代扣代缴义务。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被人社部门责令补缴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返归补贴呢?
这就要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社保补贴的性质了:如果所谓的社保补贴仅仅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社保负担的而任意变动的工资结构,当然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用;但用人单位的确是将本应缴纳以及代扣代缴的费用作为补贴发放给劳动者的情况下,是可以在补缴社保之后向劳动者追偿的。
用人单位在此类诉讼中,若要胜诉,关键在于保留证据证明支付的劳动报酬当中包含了本应缴纳以及代扣代缴的费用。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有两项,首先是劳动者的书面承诺或双方协议,证明劳动者将社保费用作为工资报酬的意愿;其次是工资清单,证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结构中包含了该项费用。要引起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工资清单或者清楚收到工资的是包含了此项费用。本案之所以在劳动仲裁以及一审诉讼中败诉,而二审却改判,就是因为在二审期间,用人单位提供了新证据,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包含社保补贴项目的工资清单。
律师建议:
虽然在本次返还社保补贴案件中,用人单位凭借书面承诺以及经职工确认的工资清单扳回一城,但律师还是要提醒用人单位,不要报有侥幸心理,依法缴纳社保才是正道,并不是每一个劳动案件,律师都能够力挽狂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