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王某(车上乘坐李某)驾驶电瓶车与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李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某与方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经了解,肇事小型轿车所有人为某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某公司将该车辆出借给了案外人张某,方某未经张某及车主同意私自驾车外出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现因李某的损失未获赔偿,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审判结果:
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方某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某公司对此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不足部分,由被告方某、王某依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1、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万余元;2、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00余元。
律师评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驾驶机动车已成为工作、生活便捷出行的常见方式。大家是否遇到过朋友向你提出借用车辆的情况,“借与不借”是否让你有过左右为难。朋友难得开口向你借用一下车辆,不借似乎情面上讲不过去;但借的话,万一车辆在借用期间发生事故,作为车辆所有人是否需要担责可能是其最大的顾虑。
车辆驾驶人与所有人不一致,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驾驶人驾驶车辆经所有人允许的,比如租赁、借用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何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种情形:驾驶人并未经所有人同意而驾驶车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里的过错显然与第一种情形中所有人的过错是有所区别。未经允许驾驶车辆,驾驶人是否具有合格驾驶证、是否饮酒、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机动车所有人是无法知晓也不能掌控的。此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更多的体现在妥善保管或安全管理义务上面,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对机动车妥善保管或者管理,从而促成了擅自驾驶情形的发生,则应认定为有过错。而是否尽到妥善保管或管理的认定,应以通常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如人离车后未锁车、未熄火或未拔车钥匙等。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是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则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若车辆所有人已尽到妥善保管或管理责任,则车辆所有人无须承担责任,否则,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