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3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乘林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林某左手受伤骨折。事故发生后,林某立即被送往溧阳市中医院抢救,当时因抢救需要,救治医生肖某将林某左手上的一只玉镯敲碎”。后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林某无责任。
事后,双方就林某的医疗费损失没有异议,王某同意按医疗发票金额赔偿,但对12800元的玉镯损失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并没有对玉镯造成损坏,玉镯是后来在医院治疗期间,被医生敲碎的,与我无关。林某认为,玉镯被敲碎与该起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作为肇事方的王某应当照价赔偿。
该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对于玉镯损失,林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医院为救治伤者,将玉镯敲碎,玉镯的损坏系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直接的损失,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林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玉镯的损失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一、医生抢救病人是与时间赛跑,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救治伤病,剪掉病人衣物或者敲碎病人的贴身饰品是常见情形。本案中林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左手骨折,应立即采取内固定手术,但玉镯妨碍手术治疗,为了使病人的身体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医生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属紧急避险,这种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还对社会有利。
二、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正是因为王某交通违法肇事行为引起的抢救险情,故应当由王某对避险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