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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从事志愿活动时受伤能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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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能达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原告田某与重庆市某支队签订了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同年3月,原告在协助交警管理交通时被人力板车撞伤左脚。原告向重庆市渝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规定为由,于同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不服,又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判决维持人社局的不予受理决定。原告田某又向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当日以原告的申请不属于工伤认定的管辖范围,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田某不服,乃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8)中区行初字第11号)

法院判决:

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律师点评: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是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本工商户的雇工。本案原告田某与该支队签订的是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应属于义务志愿者,非就业单位。因此原告与该支队之间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也不存在人事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不构成工伤,而是由造成其损害的主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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