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2016年,杜某所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选择一套房屋可以配置一个地面车库,杜某房屋面积380平方米,选择了两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两个地面车库,剩余的140平方米货币安置,于同年7月份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因安置小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更改,地面车库改为了地下车位,2019年8月征收单位公布了规划调整和补偿方案,杜某不同意车库改为车位,向征收单位提出异议并向信访局信访,希望变更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将剩余的140平方米货币安置改为实物安置。因征收单位不同意变更,杜某于2020年6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行政协议。后在审理过程中,杜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行政协议。
征收单位答辩提出,本案杜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应当驳回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因此,本案杜某的起诉符合《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行政起诉期限 VS 民事诉讼时效的一般法律规定
(一)行政起诉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二)民事诉讼时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行政协议案件时效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三、律师解读:
行政协议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行为,其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即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可能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也会有基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行政“起诉期限”,对应的是起诉权,法院对超过起诉期限的案件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时效”,对应的是胜诉权,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作出的是实体判决。如统一适用行政起诉期限,显然不能满足协议相对人权利保护的需求。
202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各地法院对于行政协议案件适用行政起诉期限或民事诉讼时效的判决认定并不统一。《规定》施行后,明确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时效;对于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依然适用起诉期限。即,案件争议是因行政机关的主动管理性行政行为发生,则一般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案件争议因行政机关履行协议的瑕疵而发生,则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上述案件中,行政机关答辩认为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但事实上,纠纷是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地面车库因规划变更为地下车位而引起,协议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履行协议存在瑕疵,则无论协议相对人提出的诉请是要求变更协议或者撤销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皆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