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被驳回后,当事人就同一行为再次提起诉讼的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认定。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王胜强因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东省政府)信访答复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1849号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王胜强申请再审称:广东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粤信复函告(2015)02号《王胜强公民信访事项听证申请告知书》(简称02号告知书),本案是首次针对02号告知书提起的确认无效之诉,一、二审不经实体审理,直接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立案,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再审。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王胜强曾于2015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02号告知书违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立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王胜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26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王胜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行监字第1283号行政裁定,驳回王胜强的再审申请。此后,王胜强第二次针对02号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834号行政裁定,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王胜强的起诉。王胜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粤行终865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最高法行申2806号行政裁定,再次驳回王胜强的再审申请。2018年2月6日,王胜强再次针对02号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粤71行初83号行政裁定,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王胜强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粤行终384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以(2018)最高法行申9069号行政裁定,驳回王胜强的再审申请。2018年11月7日,王胜强又一次针对02号告知书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虽然其诉讼请求是确认02号告知书无效,但该诉讼请求与其前三次诉讼中请求确认02号告知书违法并无实质上的不同。因此王胜强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已经构成重复起诉。应当指出的是,王胜强针对同一行政行为反复提起行政诉讼,明显属于滥诉,对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对于此种情形,一审法院可在指导、释明后,退回其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以书面通知方式不予受理即可。
裁判结果
驳回王胜强的再审申请。
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案件来源
王胜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3813号 2019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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