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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拒不配合评估机构进户评估,评估机构依据征收方案和房地产权证出具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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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永新  来源:  阅读:

律师解读

在征收过程中,评估报告的内容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评估结果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各种对抗时有发生,有不配合现场评估,也有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却不按照法律规定维权的,最后都导致了不必要的纠纷或者诉讼,有点直接导致了自身利益受损。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沈才根、范幸观诉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沪01行初60号行政判决:驳回沈才根、范幸观的诉讼请求。沈才根、范幸观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沪行终68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才根、范幸观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沈才根、范幸观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沪浦府房征补(2017)94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94号补偿决定)。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涉案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不合法,未进行鉴定,且房屋面积认定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之情形。2.涉案建设单位通过关联公司参与征收补偿,违反法律规定,且补偿的标准和形式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再审之情形。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94号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现结合再审申请人沈才根、范幸观的主要申请理由分述如下:(一)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报告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在涉案被征收人未能通过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选举方式确定上海港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公司)为评估机构并无不当。港城公司及作出评估报告的估价师均具备相应资质,再审申请人申请复核评估后,港城公司维持了原评估结果,相关征收部门又就涉案房屋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评估鉴定意见征询函,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答复,应视为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及结论认可。再审申请人提出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及评估报告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关于涉案房屋面积认定、补偿方式及补偿结果是否合法的问题。涉案房屋系已经登记的非居住房屋,在再审申请人拒不配合,导致评估鉴定终止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及该地块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相关房地产权证的记载确定建筑面积,根据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项目和标准以货币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并无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其申请再审的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沈才根、范幸观的再审申请。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来源

沈才根、范幸观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166号 2019年04月29日,承办法官:王晓滨 朱宏伟 李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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