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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刑事风险防范之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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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维  来源:  阅读:

问  

张先生:律师你好!我有一个朋友徐某在投标一个工程的时候借用了三家单位的资质去投标,并安排了其员工李某、谢某制作三家单位的标书,然后在投标时由徐某、李某、谢某一人代表一家公司去投标,现在公安机关已经把他们拘留了,我想问下他们这种情况构成犯罪了吗?大概会被判多久? 

根据张先生的描述,徐某及其员工李某、谢某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通过解读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串通投标都构成犯罪,只有当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那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呢?

认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般有三种: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所以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看徐某及其员工李某、谢某串通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三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种情况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是“直接损失”并非“间接损失”。如果徐某及其员工李某、谢某构成串通投标罪,那么他们将面临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们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即使徐某的串通投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仍会导致中标无效,并面临监督部门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②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3、《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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