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提起行政诉讼前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提起行政诉讼前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没有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张月利因诉被申请人汉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中市政府)土地行政其他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行终541号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张月利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汉中市政府制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已远远低于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西省政府)批准的价格,陕西省政府批复对汉中市政府报批的安置补偿标准即陕政土批〔2016〕107号批文核准的补偿标准为每亩23万元、陕政土批〔2016〕189号批文核准的综合补偿标准为每亩31.4万元、陕政土批〔2016〕477号批文核准的综合补偿标准为每亩17万元,而汉中市政府张贴的《征地公告》上的综合补偿标准只有7.16万元,远低于陕西省政府的批文标准,难以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2.汉中市政府征地行为违法:汉中市政府张贴的征地公告内容含糊不清;征地未按规定召开全村村民听证会,严重侵害村民切身利益;在土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损坏农作物,直接造成个人的经济损失。3.汉中市政府存在行政不作为:汉中市政府拒不接收复议材料,被征地农民向多个政府机构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但都未得到回应和解决。再审请求:1.撤销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7行初139号行政裁定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行终541号行政裁定;2.对本案再审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月利系针对案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价格等相关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张月利主张相关《征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7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0.16万元”等补偿标准违反了法定标准,且远低于省政府批文核准的标准;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市场价格给予足额货币补偿等,否则难以确保其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原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月利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服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先行申请复议或裁决,其径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同时,对于张月利在再审申请中所提出的汉中市政府征地行为违法及存在行政不作为等事项,因超出其原审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月利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月利的再审申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案件来源
张月利、汉中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2737号 2019年03月29日,承办法官:刘平 李纬华 夏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