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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复查、履行答复等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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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永新  来源:  阅读:

律师解读

当事人的信访或者上访的事项由相关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的范围。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李秀丽因诉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苏家屯区信访复核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查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39号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李秀丽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一审法院作出的《不适用立案登记告知书》、苏家屯区信访复核委员会作出的沈苏访复字[2018]05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告知书》);判令苏家屯区信访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信访事项进行复查。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秀丽一审诉求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判令苏家屯区信访复核委员会继续履行信访事项复查义务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针对李秀丽的信访申请,苏家屯区信访复核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书》。此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未对李秀丽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李秀丽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李秀丽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秀丽的再审申请

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案件来源

李秀丽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392号 2019年06月27日)  

同类案件

贵州省织金县多种经营管理场恢复重建筹备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4905号 2019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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