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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的股权被法院查封怎么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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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梦云  来源:  阅读:

被执行人在某公司享有10%的股权,在2015年6月,被执行人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我,我们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也对此进行了确认。因被执行人涉及诉讼,目前,该10%的股权被法院依法查封,我怎么办?

你可以向法院依法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并向法院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若你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法院依法查封之前就已经和被执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执行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同时你已经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同时,没有及时办理股权登记非归因于你,那么,法院将支持你的主张。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17.执行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该股权受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股权冻结或采取执行措施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股权转让合同;

(2)案外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已将剩余价款全部交付执行;

(3)案外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文件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4)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非因其自身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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