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我发起设立某有限公司,之后我与被执行人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由被执行人代我持有该公司20%的股权。公司召开股东会,也明确了被执行人持有的20%的股权为代我持有,公司向我出具了股权证书。现在被执行人因债务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公司20%的股权,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我是否可以提执行异议?
答:《股权代持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的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该第三人对股权登记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隐名股东不具有公示的法律地位。但是,并不是说,隐名股东就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向法院提供书面执行异议,并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第18条就申请执行人是否知道你是该查封股权的隐名股东为由向法院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若你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执行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你是隐名股东,那么,你的异议将被法院支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18.执行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真实股东或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或一并提出确认其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
案外人因此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如其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申请执行人明知或应知其是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的,应予以支持;否则,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