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7年,我与网名为“渣浪天”的网友线下见面,该网友提出不知道我真实姓名是什么,让我在一张空白纸上把名字写给他看。我当时也没多想,便写下了名字。直到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我才知道这张纸被他伪造成了借条。现在他凭借该份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还款五万元并支付利息,届时法院会如何认定?我是否需要归还上述借款?
答
本案中的借条系伪造,不具有真实性,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除了审查借条的真实性,还会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如果我们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份借条是伪造的,那就可以证明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也就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但是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借条上的签名为真实的,而你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能提供其他反证,法院就会推定借条为真实的。加之本案的涉案金额较小,即便该网友不提供转账凭证,只主张现金借款,法院一般也会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很显然,一旦本案被如此认定,你必然要归还上述借款。
案件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了因伪造的借条而产生的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们应当及时搜集证据用以证明案涉借条系伪造的,而不能仅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否则,在现有的证据材料下,法院很有可能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而签名人将会为自己的行为平白无故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