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发展进入“新常态”。建筑业作为国民支柱产业,在寻求改革突破的关键时期,国家进一步推进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EPC”是“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的缩写,即“工程总承包”,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测、技术培训等。简单的三个字母,其实蕴含着远超一般承包关系的效率提升。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成本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
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EPC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1、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2、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EPC总承包模式下由于承包商介入项目较早,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设计与施工顺利地配合使工程在质量和投资上达到很好的协调,另外,设计和采购之间经常性地交流避免了采购中一些不必要的损失。EPC模式融设计、采购、施工于一体,减少了项目各阶段的中间环节,使整个项目在统一的框架下展开运作,从而使目标一致、行动一致,能够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作为一种能显著提升工程承包质量的建设模式,EPC模式值得我们的大力推广,这就需要建设者与政府协同努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