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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少交税,发包方要求将项目拆分签多份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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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腊梅  来源:  阅读:

营改增全面施行以来,建筑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问题。

2019年,个税改革和社保入税亦已拉开序幕,为更好发挥税制改革对建筑企业的作用,我们将陆续提供涉税法律服务,你有必要了解一下。

问题的提出

2018年12月期间,江苏海润公司中标了某污水处理系统的项目建设工程后,拟向泰州某公司采购污水成套设备,并由泰州公司负责设备安装和调试。因考虑设备买卖合同及设备安装合同的增值税率不一样,海润公司与泰州公司签订了《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和《成套设备安装调试合同》,二份合同均约定了海润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在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设备款的支付时间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在设备安装合同中约定,设备的质量及安装调试责任均由泰州公司承担。泰州公司向海润公司开具了二种税率的发票,但海润公司在付款时并不作分开对应支付。现海润公司拒不支付欠款,施工单位向海润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的意见

(1)发包方拆分签订的《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及《成套设备安装调试合同》,其出发点虽为少交税,但因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合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海润公司与泰州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书中均中明确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泰州公司应当起诉至海润公司住所地法院。

律师的提醒

1、本案签订两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少缴税。但双方主要系履行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可见设备安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不适用约定管辖。

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尊重双方真实意思并充分注意专属管辖等法律规定的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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