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2017年6月15日,江苏某开发公司与某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某施工企业承建其开发项目。
施工期间为2017年6月25日到2018年12月25日,工期日历天数为540天。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国家对扬尘治理严格把控、项目所在地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等背景下,各种建筑原材料生产日趋紧张,材料价格一路飞涨。
项目所在地水泥、中砂、多孔砖等上涨幅度大于20%;商品砼、钢筋等上涨幅度大于10%以上。此期间正是施工单位大量购买使用建筑材料的高峰期,仍严格适用中标合同约定综合单价结算,将出现成本价大于中标价、施工单位严重亏损的情形。
施工单位能否要求按上涨后价格结算?
律师的意见
上述项目中所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幅大于10%,属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情形,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简要分析如下
1、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间为2017年6月25日到2018年12月25日,施工单位按期施工,在实际施工期间遭遇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上涨幅度大于10%,超出了江苏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施工单位投标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这种变化施工单位在响应招标文件时不能预见、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能克服,责任不在施工单位;且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排除因材料价格上涨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而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可能。因此,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实际损失要求补偿,承发包双方可以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综上所述,上述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就项目所涉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问题,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材料差价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