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咨询
崔律师您好,我是常州某某企业的人事主管。我公司某某员工,在我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六年了,前年体检不幸检查出患有乳腺癌。公司根据她的工龄,批准了个6个月医疗期,在此期间公司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生活费。但医疗期之后,某某员工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此,经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根据某某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法支付了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该员工不服公司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某某员工各项赔偿竟然高达二十多万元。请问崔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为什么裁决认为是违法解除?即便是违法解除,公司也只需要按照双倍经济补偿的标准再支付六个月工资呀,怎么要赔二十多万元?
二、医疗期的期限
1、对于一般疾病:医疗期的期限与职工的社会工龄和在本单位工龄挂勾:
①、社会工龄十年以下的:本单位工龄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社会工龄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龄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对于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医疗期最低24个月),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崔律师解析
第一、很多企业人事部门不知道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规定,一律按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导致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24个月)未满就发出解除通知,随之而来的就是违法解除的各项赔偿请求。本案当中,某员工所患疾病为乳腺癌,属于特殊疾病,应当享有不低于24个月的医疗期,而单位仍然按照一般疾病,依据工作年限计算为6个月的医疗期,导致单位在法定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故劳动仲裁委认定违法解除。
第二、对于未满医疗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仅仅是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还可能面临医疗补助费、医疗期工资、医疗费用损失的赔偿。所以劳动仲裁最终确认了二十万元的赔偿数额。
1、医疗补助费:如职工经劳鉴委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医疗期工资损失: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医疗费用损失:劳动关系在法定医疗期内解除,导致员工社保缴费的中断,员工以用人单位终止社保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报销部分的损失。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