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今天,提高生活质量已经成为城镇居民的重要目标之一,特别是在风景秀美的农村拥有自己的住宅,进行度假休闲,成为一部分群体的追求。尤其位于大中城市周边的一般农村房屋,比较受到青睐。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大量存在的现象,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现实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律师观点】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一般农村私有房屋的法律效力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原则上无效,已经成为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认定基准。
1、虽农村私有房屋为农村居民私有财产,但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自由交易的财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只有属于商品房性质的房屋才可以进行自由交易。
2、由于农村房屋所占有、使用土地为集体所有制土地,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即具有所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以占有、使用。同时基于该类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产、生活的保障,属于集体无偿分配。
3、基于房产与地产的统一性,对农村房屋进行出让,实际涉及到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对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行使主体,只能属于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村民个人仅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无权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4、一定情况下,即使购买农村房屋合同为有效,但农村房屋产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城镇居民无法取得所购农村房屋的产权,也即购买方不享有法定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应当以登记为准。
【律师建议】
1、城镇居民不要擅自购买农村房屋,一旦购买,因无法享有法律保护的产权,容易产生纠纷;
2、因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发生流转,如家庭成员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该家庭成员名义购买。
【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