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崔律师您好,我是常州某某公司的人事经理。根据我公司的规章制度,职工因病请假的,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期间可以享有病假工资等相应待遇。我公司有名女职员名叫爱美丽(化名),名曰美丽人更美丽,但她对自己的身材不太满意。近日,她通过预约要到某专业整形医院做隆胸手术,医院也出具了医疗证明,因手术及术后修养,需要假期一个月。爱美丽持医院的病假条向公司申请病假,但我没有批准她的病假,为此双方还起了小小的争执。她认为确实是要去医院做手术的,而且医院也出具的病假证明,为什么不能给予病假呢?但我认为,她虽然是去医院做手术,但这并不是疾病造成的,所以不能算病假。请问崔律师,我做的对吗?整形美容,应该给病假吗?
崔律师解答: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在医疗期内,可依据相关规定享有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待遇。在此次事件当中,虽然职员爱美丽提供了医院出具的假条,但不能就此认为符合病假条件,因为她的手术并不是因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原因,而是出于她的爱美之心,因此不符合医疗期规定的病假条件。当然,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对于爱美丽的手术需求,我们应当理解。手术之后也确实需要假期修养,所以崔律师建议,对此情况可以给予假期,但应当是事假,而不是病假。
另外,并非所有的整形手术都只能算作事假,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对于职业病或因工受伤,造成的身体缺陷,需要进行医疗整形手术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应当算作停工留薪期。
二、对于非职业病或非因工受伤造成的身体缺陷,需要通过医疗整形修复这种身体缺陷的手术,比如植皮,假眼等可以算作病假;
三、但对于身体并无缺陷,而是要追求更加完美的美容性整形的,比如抽脂塑身,割双眼皮,隆胸隆鼻等,不应算作病假,可给予事假。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