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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可否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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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滇  来源:  阅读:

崔律师您好:

我是某某餐饮企业的人事主管,春节来临,其他行业的员工都放假回家过年去了,而我们从事服务行业的人员却是一年当中最忙碌的时节,为了在春节假日期间向新老顾客提供更好的消费服务,我们的员工没有放假,全都奋战在工作岗位上。所以我想问一下节假日加班的福利待遇问题。首先,春节七天假加班费应该怎么计算?假期之后如果安排了员工补休的话,是否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崔律师答复:

今年春节放假休息七天,其中三天是春节的法定节假日(从2月5日到2月7日);另外四天是休息日(从2月4日、2月8日到2月10日);2019年2月2日(星期六)、3日(星期天)调休。


第一,在三天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月薪÷21.75*加班天数×3)。并且不能够以补休的方式替代加班费的支付。

第二,在四天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如果在六个月之内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不能够在六个月之内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月薪÷21.75*加班天数×2)。

第三,在调休的两天双休日(2月2日星期六、3日星期天))正常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注意:以上情况适用于全日制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对于非全日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以及计件制用工另篇讨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一、元旦: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8年12月29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2月4日至10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

五、端午节:6月7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月13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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