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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写错一句话,员工亏了十几万,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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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滇  来源:  阅读:

崔律师您好:

我在某公司连续工作十几年了,单位给我缴纳五险一金。近年来,我感觉公司一直在针对我,无故拖欠我的工资,故意在休息日安排加班还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我的工资。对此,我很有意见,这分明是在逼我走人呀!我不能坐以待毙,最近经朋友介绍,想去一家新的单位面试,为此我写了一份辞职报告,说明我为谋求个人更好的发展,决定辞职。单位当即批准!后来我到新的单位面试,却发现专业不对口,而且该单位嫌我的年龄偏大,最终没有能够订下劳动合同。我后来听懂法律人的说,因为克扣工资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我向原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却遭到拒绝。于是我申请劳动仲裁,后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向我支付其所拖欠的工资,却没有支持我十几年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崔律师,为什么法院明明认定单位有拖欠我工资的违法行为,却不支持我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呢?难道被迫辞职的员工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崔律师评析: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保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 如果单位为劳动者缴满一年以上失业保险费的,在劳动者被迫辞职后,其失业阶段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待遇.

第三,本案中,公司拖欠您工资,不安排您法定假日休息,克扣您加班费等,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您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您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并且由于您工作十几年连续缴纳五险,被迫辞职后,不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而且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四,可惜的是,您并没有启动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而是以本人谋求发展为由离职的。您以该理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不能够再以其他理由与单位第二次解除劳动关系,从而获得您想要的待遇。

第五,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支持了您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请,由此可见单位确实存在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但判决没有支持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那是因为您在辞职申请中明确,离职理由是个人原因,并且请求单位领导批准。因此法院才判定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由于您本人的主动离职。或者说单位虽有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但与您作出离职决定没有关联,您是因为想要谋求个人发展才作出离职决定的,是主动离职,不是被迫辞职,故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也不符合申领失业金的条件。


崔律师支招

首先,公司如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违法行为,员工应当积极保留企业违法侵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相关证据。

其次,离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明确说明单位的违法行为,其辞职是该违法行为被迫所导致。

最后,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申请办理失业保险金,如果遭拒,集齐上述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呜呜呜!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写错一句话,少了十几万。崔律师,就只能怪,我与您相识恨晚呀!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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