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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有银行贷款抵押权的房屋,对方不配合过户情况下如何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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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志良  来源:  阅读:

【引言】

很多二手房买卖,房屋都一般具有银行贷款抵押权。双方在合同订立后能够相互配合,合同履行即房屋过户登记没有问题,但一旦出售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消极状态,就会导致银行抵押权的凸显,双方合同难以得到履行。


【律师观点】

一、设有第三方抵押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如果受让人能够代为清偿债务的除外。由此可见,附有第三方抵押权的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抵押权无法消除,买卖合同是无法履行的!也就是说房屋是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

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为支付房款,卖方的主要义务为交付房屋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同时约定各方义务履行的期限。如果买卖的房屋设有第三方抵押权,卖方具有的另一重要义务,即为清偿债务、消灭第三方抵押权。

但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时,卖方仍未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也未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也即卖方消极履行合同义务,出现违约行为,导致买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也即合同无法履行。出现该类情况怎么办?

关键取决于买方是否愿意代为卖方清偿债务、消灭第三方抵押权,即行使涤除权。

首先,在未能消灭抵押权之前,买方在诉讼中是无权主张合同继续履行,即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为抵押权是物权,买方是债权,根据法律规定,物权优于债权。

其次,如果买方不愿代为清偿卖方债务、消灭抵押权,可以诉请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第三,买方可以依据我国《物权法》行使涤除权,诉请买方直接代替卖方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清偿款项抵扣房款,并要求卖方、抵押权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如果代为清偿款项支付后已超过房款总和的,可以一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款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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