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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假之后,员工一去不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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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滇  来源:  阅读:

一、法律咨询:

崔律师您好!我是江苏某某建筑企业的副经理,负责人事工作。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我们的员工有相当一部分是外来务工人员,公司与其签有劳动合同,并专门在社保中心为建筑工人投保了建设企业类型的团体工伤险。春节长假就要来临,又有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要请长假回老家过年。往年常常会有员工长假之后就一去不回,象这种情况我们企业的习惯作法就是直接减员。但情况往往是,在企业减员之后工人又回来了,工人回来之后要求重返岗位,但公司已经减员,并且其岗位也安排其他员工接替,无法接纳,为此也引起过争议。请问崔律师,长假之后,员工一去不回如何处理?


二、崔律师风险告知:

劳动者一去不回,用人单位可不能不了了之。因为往往会在单位减员之后,劳动者又去而复返,而此时单位已办理减员且岗位也有人替代,双方因此就劳动关系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终止是谁的责任,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否支付,失业救济金的申领与损失等等发生争议。

根据规定,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对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负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主张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此时应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劳动者一去不返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并且保留相关手续与材料。


三、崔律师评析:

员工假期之后不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分不同情况。

1、对于主观上离去之后,无回岗意愿,又不肯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员,这种情况属于自动离职(擅自离职、违法离职),是员工强行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2、对于主观上并无离职意愿,虽没有在长假之后及时返岗,但是出于特殊原因(生病\流产\出事等情况),特殊原因消除后能够返岗并补办请假手续的,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按(病假\事假\产假等)处理。

3、对于主观上并无离职意愿,也没有特殊原因,无故不及时返岗的,属于旷工。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天数,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位有权即时解聘。


四、崔律师支招:

1、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确认联系方式与送达地址。 比如:“双方约定员工在本合同信息栏中填写的“确认送达地址”为员工确认的送达地址,单位向该地址书面寄送,无论邮递结果如何均视为送达。通讯地址变更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单位,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2、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约定赔偿范围,比如:“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因其擅自离职,单位招收顶替其岗位的员工所产生的费用;因擅自离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等。”

3、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旷工*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违章制度,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故旷工且又断绝联系的行为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4、在员工请长假时,公司可以在请假条等书面手续中明确:“不按期返岗的按旷工处理,不按期返岗且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的确认联系方式与员工进行联系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5、出现员工一去不返的情况,首先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与员工取得联系。①对于有特殊原因不能回岗的,通知其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供请假材料,然后按相关规定(病假、事假等)处理;②对于不按期返岗,又没有特殊原因的,按旷工处理,达到规章制度中的天数可按严重违章即时解聘。③联系后原员工表示不再回岗的,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后按自动离职处理。(注意在联系过程中保留相关材料)

6、处理决定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书面方式按送达地址通知劳动者,并告知员工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交接手续。

7、对于未按规定离职的员工,因违规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向员工主张损失赔偿。包括:“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8条:“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

“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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