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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险防范之高空抛物、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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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维  来源:  阅读:

2019年11月14日,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本律师就条文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进行一个梳理,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李某正在26楼的高空擦洗窗户,李某将喝完可乐的易拉罐,随手从26楼扔下致使有人伤亡,那么可能对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为李某是明知其工作场所是公共场所,李某能够预见从高空抛物会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或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情况下,仍扔下物品侵害不特定对象的人身财产权益,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如果李某正在26楼的高空擦洗窗户,李某看到楼下和他有仇的张某经过,他随手将他手中的水桶扔下,致使张某受伤或者死亡,那么可能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我们要注意和上一个案例的区别在于,李某抛物所要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所以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李某正在26楼的高空擦洗窗户,李某不小心把放在脚边的水桶提了下来,导致有人受重伤或者死亡的,那么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区别该罪和上述三个罪名的关键在于李某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因自己的过失导致物品坠落使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因为李某多次在擦洗玻璃的时候出事,所以李某决定换个高空工作,李某到一工地上进行水冷壁吊挂安装,但李某刚来工地什么都不懂,违反规程安装,导致高空坠物,施工现场多人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巨大。这种情况下,可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李某定罪处罚。因为李某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并产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果李某构成该罪,那么高空作业主管人员可能以该罪定罪处罚。(就主管人员刑事责任问题详见往期文章《建设工程风险防范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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