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王某(男)出生于1980年,2008年10月与妻子赵某(女)结婚。2018年年底,王某岳父岳母因交通事故同时死亡,遗留市区价值800余万元别墅一栋,因王某与妻子赵某夫妻关系不是很好,赵某在未经王某的同意下,单方面出具放弃遗产继承声明,并配合将父母别墅过户至其弟赵某某名下。王某认为,赵某享有法定继承权,能够继承岳父岳母别墅的一半,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放弃遗产继承侵犯了自己作为丈夫应享有夫妻共同财产权,故要求妻子赵某和妻弟赵某某支付其别墅四分之一价值约200万元。
问
王某的要求合法吗?
答
律师认为,赵某的问题,涉及到的是夫妻一方是否有权放弃遗产继承权。
律师解析
赵某父母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经了解生前未留有遗嘱,第一位顺序的继承人仅有赵某与其弟赵某某。
从赵某父母死亡时继承开始,赵某享有了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继承开始并不意味赵某必然取得了继承财产,此时,遗产份额还处于待定状态,还不是赵某的,更不可能是王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作为继承人的赵某在遗产分配前未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接受继承财产,相对应的遗产份额才能转为赵某的财产,王某才能基于配偶的身份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所以,赵某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享有的继承权利,是法律赋予赵某单独享有和支配的,其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赵某在继承遗产时放弃了继承权,遗产还没有转换成夫妻共同财产,放弃行为自然侵犯不到王某的财产利益,故赵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有权自己决定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无需王某同意,王某也无权干涉。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