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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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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和管理有特别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不能申请公开。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白美云因诉被申请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侯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行终447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白美云申请再审称:1.白美云申请公开的是成武国土准占(96)字0004031号乡镇企业用地许可证被回收、注销的时间及法律依据,而不是进行不动产查询。武侯区政府是该证的审批、核发机关,同样是该证的注销机关,即使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律规定,武侯区政府也应当予以公开。2.武侯区政府对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举证证明。3.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制作单位是国务院办公厅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不能超越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白美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武侯区政府提交意见称,白美云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武侯区政府对白美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的答复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本案中,白美云向武侯区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成武国土准占(96)字0004031号乡镇企业用地许可证回收、注销的时间,该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专设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范围、期限、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充分保障了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需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询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因此,武侯区政府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

此外,二审判决援引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答复系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获取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作出专门解释说明,白美云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驳回白美云的再审申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案件来源

白美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3951号 2019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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