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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提问类申请内容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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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永新  来源:  阅读:

律师解读

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否则,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要求就会被依法不予受理。因此,申请信息公开时,申请人应该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陈亚纳诉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州市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闽01行初392号行政裁定:对陈亚纳的起诉,不予立案。陈亚纳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闽行终94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陈亚纳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陈亚纳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陈亚纳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审查福州市政府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陈亚纳向福州市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集体土地使用证》性质及法律依据、要求明确《集体土地使用证》在拆迁时如何赔偿。福州市政府作出2018年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告知再审申请人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为咨询类问题,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再审申请人不服福州市政府的上述告知,向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政府作出闽政行复[2018]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福州市政府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再审申请人以福州市政府、福建省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提起本案之诉。从再审申请人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来看,其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咨询房屋拆迁、赔偿等相关问题,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福州市政府对再审申请人的上述咨询事项作出告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对福州市政府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进而对福建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的本案之诉,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亚纳的再审申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案件来源

陈亚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2493号 2019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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