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帮助其办理出境旅游签证,旅行社只是起到中介作用,签证的核发完全由使领馆根据旅游者的申请,依照本国法律审查签发,又因每个签证申请者的个人情况各异,如履历、职业、受教育程度、家庭背景等存在差异,能否获签及是否按时出签均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送签旅行社难以影响、控制签证结果和进度,领馆的行为为政府行为,申请签证许可存在风险。在旅游社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根据旅游者的真实需求,提供专业的服务后签证仍被拒,其性质可以被认定为遭遇不可抗力,旅游社此时无需承担责任,旅游者应当具备应对签证申请不同结果的心理准备。
案情介绍
孙敏、陈某与八爪鱼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孙敏、陈某参加八爪鱼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组织的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7日新加坡旅游项目,旅游费用为5050元/人。孙敏、陈某于2016年6月6日交付定金2000元,6月11、12日交付余款8100元。6月30日下午6时左右八爪鱼公司、八爪鱼徐州分公司以孙敏签证被拒为由,通知孙敏不能前往新加坡旅游,由于陈某未成年不能单独前往,导致二人无法参加此次旅游项目。事后八爪鱼公司、八爪鱼徐州分公司以已经为孙敏、陈某预定机票与酒店为由,拒绝退还旅游费用。孙敏、陈某认为八爪鱼公司、八爪鱼徐州分公司未能依约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一、解除原告孙敏、陈某与被告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二、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孙敏、陈某旅游费用9500元;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上述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徐学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孙敏、陈某与八爪鱼徐州分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导致涉案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系因新加坡移民署未给孙敏颁发签证,继而导致陈某因无监护人陪同不能出行,故在八爪鱼徐州分公司已经完成协助孙敏、陈某办理签证的情况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过错不能归责于八爪鱼徐州分公司。因此,对孙敏、陈某要求八爪鱼公司、八爪鱼徐州分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来源
(2016)苏03民终6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