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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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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玉  来源:  阅读:

律师解读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均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乡、镇政府原则上仅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乡、镇政府予以责令改正。本案中,原告因村委会未公布重大事项而申请区政府责令公布,最高院认为该事项应属村民自治,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件概述

沈佩兰、沈品花、翁仙琴、江仙妹、何季良、郭云英、宋纪荣、吴银花因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受终字第126号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佩兰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明显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确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沈佩兰、沈品花、翁仙琴、江仙妹、何季良、郭云英、宋纪荣、吴银花以其所在村委会未公布有关重大村务事项而申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村委会公布未果,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责令马桥镇工农村、联建村、星星村、联工村、望海村、联盟村、三裕村、马桥村村民委员会公布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本村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重大村务信息。因申请人的起诉事项属农村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于法无据,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沈佩兰、沈品花、翁仙琴、江仙妹、何季良、郭云英、宋纪荣、吴银花的再审申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来源

沈佩兰、沈品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691号 2018年08月13日 审判人员:包剑平、李志强、尹颖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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