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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分割约定不明的,可能导致权利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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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婷婷  来源:  阅读:

律师解读

男女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约定应具体明确,以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


我和我老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暂住原房屋,待房屋出售后,住房自行解决,房屋上的债务及房贷平摊”,我想现在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可以吗?

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双方享有均等的权利,因房屋有抵押贷款尚未偿清,在抵押权涤除前,不宜对现所有权作变更。双方在离婚时协议将房屋暂时共同使用,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待今后房屋抵押权涤除后,对房屋分割还有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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