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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刑事风险防范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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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维  来源:  阅读:

案例背景

沈律师你好,2007年1月,我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从甲公司承接了某钢结构厂房工程,在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发公司要求工程开工,我在开发公司和甲公司的压力下对主体工程施工。

施工过程中,我的技术员和我说地基存在沉降,导致厂房主体不牢固,需要加固修复,我将相关情况汇报给了甲公司和开发单位,按照正常施工程序应当先开专家会议或者专项会议,出具相关的修复加固方案,先行修复质量问题。但甲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李某和开发公司的张总,让我先别管问题,继续施工。在继续施工过程中,部分钢构发生塌落,导致工人一人死亡,多人受伤,我想问下,我在接受别人指令施工的情况下,我构成犯罪了吗?

律师评析

你好,根据你说的你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甲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李某和开发公司的张总在明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要求施工,可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共犯进行处罚。因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开发公司和施工企业应在不同岗位和环节中,上下衔接、相互督促、相互制约以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现上述人员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他们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能够牢记安全生产,真正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下班。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佰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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