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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程序将信息公开申请委托其他机关答复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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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永新  来源:  阅读:

律师解读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该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给与答复,擅自将义务委托其他机关,明显违法。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严小安因诉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539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严小安申请再审称,原审遗漏了严小安的诉讼请求,长沙市人民政府只确认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委托马王堆街道办事处答复信息违法,而未责令其重新答复。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责令复议机关回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芙蓉区人民政府在未经调查核实严小安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由马王堆街道制作或保存的情况下,就将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委托给马王堆街道,违反前述条款。因此,芙蓉区人民政府委托马王堆街道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长政复决字[2016]第2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其违法是正确的。一审、二审判决确认芙蓉区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严小安请求公开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桥村红橡华园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拆迁审批资料,其已于诉讼过程中收到《新桥村三、四组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其相关知情权已得到满足,并无必要责令芙蓉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裁判结果 

驳回严小安的再审申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案件来源

严小安、长沙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85号 2019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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