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2018年1月,沈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同日,沈某的妻子李某向银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为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因两人未能还款,银行将两人起诉至法院。
问
我在2018年9月就与沈某离婚,且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沈某所有,所欠银行的债务由沈某独自偿还。银行是否有权起诉我,仍要求我承担还款责任?
答
贷款发生在你与沈某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你本人针对沈某的借款向银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由此可以认定该笔10万元的债务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你们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债务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仅在你和沈某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银行而拒绝还款。银行仍有权向你们双方主张权利。当然,一方在向银行清偿共同债务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通过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这种只需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约定,是否就能够使另一方与该债务“无关”了?在协议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债务的条款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以起诉夫妻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