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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有效辩护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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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阿胜  来源:  阅读:

【刑辩概述】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作为专业刑辩律师,如何寻找辩护点是有效辩护的关键。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那么,基本上可以说是成功了。因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南京东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广德销售平台,通过组织老年人免费旅游、组织会期,将平台包装为“将军养生基地”进行虚假宣传,采取安排员工冒充医学讲师,进行虚假检测、伪造体检报告,宣传保健品有防治疾病功效等方式,共同骗取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保健品的实际进价为11.4元、13.8元,销售价高达385元。2018年4月至6月期间,王某(在逃)作为平台总监,在李某松(在逃)主任腿摔折了后,因程某工作积极,表现较好,作为平台督导,升任代理主任,樊某鹏、尹某财、王某、徐某辉等人作为平台医学咨询师,明知该平台系以购买保健品为幌子,骗取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被告人程某参与15个会期,诈骗总金额1333786元;其他人参与会期、诈骗金额情况(略)。

【辩护意见】

在本案中,如果认定被告人程某是主犯,量刑将在十年以上。对于一个年仅23岁的青年人来说,简直是天塌下来了,确实是接受不了。笔者作为程某辩护人,认为其虽然为平台督导,但是在主任李某松腿摔折了后,只是代理主任,协助李某松工作,其只是一个“传声筒”,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因此,系从犯。如果认定被告人程某是主犯,辩护人认为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辩护人的依法力辩,公诉机关和法庭采信了该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程某是从犯,因而减轻处罚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给了被告人程某一个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

【裁判结果】

2019年7月24日上午,在庄严的溧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审判长用洪亮的声音宣判: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樊某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尹某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他被告人的判处情况(略);责令八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退赔。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七条 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来源】

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刑初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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