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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刑事风险防范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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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维  来源:  阅读:

案例背景

沈律师你好,我挂靠甲公司的承建了某工程,现在发包单位已经付不出工程款了,我下面还有一群农民工的工资没有支付,家里的老人、老婆、小孩都指望我一个人生活,付了农民工工资我们一家都不用生活了,所以我想把我所有的财产都转移了,如果我以这样的手段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我个人会构成犯罪吗?

律师评析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如果你在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那么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初就包工头能否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争议颇多,2013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只要是政府部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法律文书的方式责令违法用工的个人支付但个人拒不支付的,如金额达到定罪标准的,即可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在此提醒各位,何为“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务报酬及社保福利待遇等不包含在“劳动报酬”范围之内。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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