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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被侵占,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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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

在公章遗失、被侵占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其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证照、印章的保管没有明确规定,其系公司自治行为,可由公司章程约定,在公司章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那么,应当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来决定。

案情简介

上诉人徐翔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达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徐翔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金泰达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1、白爽不能代表金泰达公司提起对公司董事徐翔返还证照诉讼,一审认定白爽能够代表金泰达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白爽担任金泰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序不合法,白杰是金泰达公司第一届董事长,违背股东之间的约定,将董事长产生的办法由选举产生改为委派产生,利用公司变更之际,将董事长变为白爽,直至2014年这个情况都无人知晓,白爽从未履行过董事长的义务。2、一审判决认定徐翔对金泰达公司证照持有是不当持有,判令徐翔与白爽共同保管不具有合理性。

裁判要点

一、一审判决认定白爽能够代表金泰达公司进行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白爽是依照金泰达公司股东共同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产生、并经工商登记核准的金泰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维护公司的权益是其法定职权。徐翔对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有异议,认为现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系白杰利用办理金泰达公司注册登记之机擅自修改而成,并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徐翔关于白爽不能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一审判决认定徐翔持有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出口销售章无合法依据并无不当

金泰达公司印章、证照属于公司的财产,应由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交由公司相关人员掌管。2016年7月4日,金泰达公司通过董事会临时决议,决议规定了公司所有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出口销售章)的监管,监管方式为采购保险柜存放公司办公室,保险柜密码由徐翔管理,钥匙由白爽管理,公司相应印章、证照应当由徐翔、白爽共同管理。徐翔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擅自于2017年1月24日撬开保险柜,取走相关印章、证照行为违反上述董事会决议。一审法院认定其持有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出口销售章无合法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徐翔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律规定

1、《公司法》

第三条第一款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案件来源

(2018)苏民终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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