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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然人的保证人死亡后,其遗产是否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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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鹃  来源:  阅读:

律师解读

保证人已死亡,因其不再承担民事义务,其负有的保证义务便无法再转化为保证责任。故判断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

保证人死亡时,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已经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人死亡后,其遗产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如保证人死亡时,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则保证人死亡后,其遗产无需承担尚未发生的保证责任。

综上,保证人死亡后其遗产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以遗产继承开始时保证责任已经产生的为限。

案情介绍

2016年10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沈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利息按月息1分支付,两年后利随本清。同时李某的朋友朱某为李某的2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借款到期后,沈某向李某催要,李某称目前手头紧,等过段时间全部归还。待沈某再次向李某催要时,李某已经不知下落。李某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朱某,但被知情人告知朱某已于2017年9月因病去世。朱某的合法继承人为妻子孙某、女儿朱小某。

2019年2月,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立即归还20万元;孙某、朱小某在继承朱某遗产范围内对李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结果

保证人朱某死亡之时,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是否能够得到清偿也并不确定。因此,朱某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尚未产生,其遗产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

1、《民法总则》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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