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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定性-有效辩护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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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阿胜  来源:  阅读:

刑辩概述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作为专业刑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何寻找辩护点是有效辩护的关键。在刑事诉讼中,定罪是量刑的基础、前提,定罪决定量刑,不同的罪名,量刑不同。众所周知,重罪重刑,轻罪轻刑,这就是刑罚的体系。如果是重罪立案、侦查,通过辩护,改成轻罪起诉、判决,那么,辩护是成功、有效的。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9日至12月7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星伙同怀某华(另案处理)等人,雇佣被告人龙某昌等人,在溧阳市东升路一家公司三楼办公室内,利用海通、申银万国期货软件,组织强某某等客户,通过模拟账号模拟交易、银行卡外围汇款等方式违规与上家“卢总”进行“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并对每次交易收取300元的手续费。客户进行的不是真实期货交易,是虚拟的,是以“沪深300”股指期货的点数涨跌与上家“卢总”进行赌(博)输赢,被告人邱某星每次交易收取300元的手续费实际是抽头渔利,稳赢不输。2015年9月9日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星等人共计获利人民币5367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立案侦查、刑事拘留。

辩护意见

对上述犯罪行为的定性,法律理论上尚存在分歧,有的认为可以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定罪,有的认为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同定性导致犯罪数额认定、各被告人刑责差异较大。在本案中,如果认定被告人邱某星等人开设赌场罪,那么其量刑肯定比非法经营罪要重的多。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和抽头渔利的行为。结合本案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辩护人认为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被告人邱某星等人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星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邱某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龙某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案件来源

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刑初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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