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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员于封闭集训期的休息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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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杰  来源:  阅读:

律师解读

工作相关性是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重要因素。认定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既不能无限度地扩张与泛化,也不能将其严格限定为日常办公时间及办公区域、地点,而应考量与工作的相关性。

案情介绍

王某伟系第三人某足球俱乐部的签约球员,平时住在俱乐部提供的宿舍内。根据俱乐部安排,其旗下签约球员将于2017年7月16日参加联赛比赛,所有队员均需提前两天进行封闭集训,7月14日、15日属于封闭集训期。

7月14日晚,王某伟与室友住在宿舍内,7月15日上午,王某伟在宿舍内仰卧于床呼之不应,经医疗急救中心到场确认死亡。8月11日,第三人对王某伟死亡一事申请工伤认定。经补正申请后,宝山人社局于9月8日予以受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12月12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伟为“符合剧烈运动、高温等因素诱发青壮年猝死综合症所致的急性死亡”。

2018年1月16日,宝山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王某伟父母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复议。2018年4月19日,市人社局作出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复议决定,并送达各方联系人。王某伟父母仍不服,起诉请求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员的封闭集训期系为比赛而备战,具有强制性、临时性、紧凑性、集中性、封闭性等特征。在此期间,足球俱乐部对足球运动员的作息、饮食、训练等进行严格管理,包括查房、不得随意外出、晚上必须住在宿舍等。王某伟应俱乐部要求所进行的封闭集训,目的在于为即将开始的比赛备战,具有紧密的工作相关性。同时,基于封闭集训备战的整体性,不能将工作与休息完全割裂开来,在无证据证明王某伟的行为超出该期间应有的备战因素的情况下,应视为王某伟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故判决撤销被告某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被告市人保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某区人保局重新作出认定。

法律规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来源

王广友、张焕景与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15行初355号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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