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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形成的公证档案不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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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勇  来源:  阅读:

律师解读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被告司法局仅对某市某区公证处的公证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因此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形成的公证档案,不是被告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9日,原告杨某向被告司法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司法局书面公开某市某区公证处对原告杨某父母遗嘱进行公证的时间、地点、现场人物及申请公证的申请书等相关信息。被告司法局于2015年7月7日对原告杨某的申请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不属于依法或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因原告杨某不是公证事项当事人,该公证事项信息不可以向其公布。2015年7月16日原告杨某向被告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9月15日被告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杨某诉称,2015年6月29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被告司法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告司法局依法公开其父母遗嘱在司法局下属公证处进行公证的时间、地点、现场人物及申请书等相关信息,但被告司法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拒绝向原告公开相关的信息,剥夺原告对父母遗产去向的知情权。被告区政府在复议过程中没有调查取证,利用伪证驳回了原告的复议请求,为此,要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坛行复(2015)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依法确认被告区政府用伪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3、依法确认被告司法局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原告父母遗嘱公证的时间、地点、现场人物及公证的申请书等信息。

被告司法局辩称:被告司法局具备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对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内容和程序均合法。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区政府辩称:被告区政府依法具有该案的复议职权,在复议案件的审理中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作出复议决定正确。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原告杨某为核实其父母遗产中,申请人杨某所占份额在动迁中的补偿、安置、补助、奖励去向的需要,向被告司法局提出要求公开某市某区公证处对其父母遗嘱进行公证的时间、地点、现场人物以及申请公证的申请书等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司法局于2015年7月7日对原告杨某的申请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杨某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依法或者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杨某不是公证当事人,该公证事项也不得向其公布。原告杨某对被告司法局拒绝向其公开申请事项不服,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告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9月15日被告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原告杨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其父母的遗嘱公证档案已移送某市某区档案局保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之规定,某市某区公证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的证明机构,属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被告司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某市某区公证处的公证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因此某市某区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形成的公证档案,不是被告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且某市某区公证处已将原告杨某父母的遗嘱公证档案移交至某市某区档案局保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证档案的查阅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和规定执行。因此,原告杨某要求被告司法局公开其父母遗嘱公证的相关信息于法无据。被告区政府在履行本案的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议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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