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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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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滇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一、医疗期的期限

医疗期的期限与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挂勾。(注意:职工患特殊疾病有专门规定)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医疗期最低24个月),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很多企业人事部门不知道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规定,一律按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导致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24个月)未满就发出解除通知,随之而来的就是违法解除的各项赔偿请求。

二、 医疗期的计算

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比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8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医疗期内,职工享有哪些待遇。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目前,江苏省地区职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四、医疗后不能从事工作导致劳动关系终止,职工享有哪些待遇。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医疗补助金:如职工经劳鉴委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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