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和社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两个基本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
一、退休年龄
性别 | 退休年龄
| 从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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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 60周岁
| 男性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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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周岁
| 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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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周岁
|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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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55周岁
| 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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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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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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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周岁
| 女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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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周岁
|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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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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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 | 即时
|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缴足规定年限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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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履行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
项目
| 从事的工作
| 缴费基数、比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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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 企业职工
| 按本人2017年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水平确认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19935元/月确定,下限3125元/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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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 第一档19935元,第二档6645元,第三档3987元,第四档3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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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 企业职工(27%)
| 单位缴费比例19%——记入养老社保基金 个人缴费比例 8%——记入个人账户 |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20%)
| 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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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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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 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 缴费年限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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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企业职工,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
| 缴费年限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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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
| 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
| 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本人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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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
| 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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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情况
| 项目
|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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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且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且达到的缴费年限
| 养 老 金
| 基础养老金
| 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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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养老金
| 按照本人个人帐户的累积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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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31日前参保,在2007年9月1日后退休
| 过渡性养老金
| 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在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之上增加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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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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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或退休参保人员死亡后
| 丧葬费
| 一次性发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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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费 | 一次性发放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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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费
(目前适用基数为2300元)
| 定期救济:供养1人,按基数20%计发; 供养2人,按基数30%计发; 供养3人以上,按基数4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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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救济:供养1人,计发基数乘6;
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 供养3人以上,计发基数乘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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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中的基数、比例系参照江苏省以及常州地区现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