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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里猫腻多,职场菜鸟你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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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滇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试用期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初期,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劳动者也需要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考虑,法律上设定这种双方双向选择的期限,就是试用期。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试用期往往存有错误理解,本文以梳理的方式帮助大家了解试用期各项规定。

一、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也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必须约定试用期。

1、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以下三种情况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2、其他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并不是必备条款,可以不约定,不经历。

二、试用期长短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决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其长短与合同期限挂钩。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也不能多次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次约定试用期不成立,该二次约定的期限为正式聘用的劳动合同期限。

四、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受法律保护。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金和失业金等等。

五、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有下述八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非用人单位单方面操作可以决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首先,用人单位需要证明有“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告知的方法与途径可以表现为:招聘文件中对录用条件的描述,劳动合同中对录用条件条款的约定,劳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等等。否则,员工可以用人单位未告知录用条件为由,拒绝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

2、其次,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不符合录用条件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成绩给予的评分,上级领导或指导师傅的评语,员工不能完成录用要求的书面考核等等。总之,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尽量保留相应文件,起到相应的举证义务。

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却没有设定录用条件,或者有录用条件却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劳动者已经知悉,或者不能证明员工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达不要录用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因此,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是用人单位必须保留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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