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二个女性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国外、境外药品,2018年7月19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一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五百元;被告人二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一在不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开办美容培训班,明知美白针、玻尿酸等产品系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二等人出售1套美白针、6盒“达依纳”玻尿酸、3盒“舒颜萃”。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二明知玻尿酸等药品系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在不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自己开办的美容店内,帮3名同学隆下巴,3次销售钮拉牌、达娜依牌玻尿酸。案发时,二被告人均还有部份未售药品被扣押。被告一、二系师徒关系。案涉药品均是从上海美博会或海外带购来的,从药品包装、说明书及译文,能够证明涉案药品均是从日本、韩国原瓶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系真品,只是未经批准进口,经鉴定按假药论处。
编者解读
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改善,特别是女性朋友受爱美之心驱使,禁不住使用美白针、玻尿酸来美容整容。由于国外、境外的这类药品使用效果较好,同时,有的美容店主受暴利诱惑,在不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明知玻尿酸等药品系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挺而走险;有的店主由于不懂法,不知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按假药论处,一没当心触犯刑律,最后被判处刑罚时后悔莫及。由于美容店不具备医疗手术的资质和消毒条件,贪图便宜的用户存在毁容和传染艾滋病、肝炎等传染病的极大风险。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4]14号)《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