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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首起“拒执罪”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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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江苏法院网  阅读:

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手段之一。7月31日下午,昆山法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判决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一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的“老赖”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据了解,该起案件是昆山市今年以来审理的第一起拒执罪案件。

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2014年9月,沈某与祝某、唐某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祝某、唐某依约向沈某支付了定金和购房款30万元,沈某却为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且沈某未依约涤除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构成根本违约。2015年5月13日,经协商一致,双方解除合同,然而沈某并未返还祝某、唐某购房款。同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该起民事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沈某位于千灯镇某机械制造厂(系个体工商户)价值32万元的物品。同年8月,昆山法院一审判决沈某返还祝某、唐某二人购房款、中介费等费用约30万元。

判决生效后,沈某并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无奈之下,祝某、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沈某同意法院将上述被查封的加工中心1台委托法院拍卖,后又擅自将本院查封的该加工中心1台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13.2万元用于清偿个人其他债务,未履行本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损害了祝某、唐某二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查封的被告人沈某名下的昆山市千灯镇某住房一套进行拍卖,祝某得款3万余元。案发后,沈某部分履行执行义务共计8.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据此,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了解,近年来昆山法院始终将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来抓,常态化开展打击拒执罪,对涉嫌构成拒执罪的被执行人,符合公诉条件的,搜集补充相应证据材料后,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今年以来,先后移动相关案件10余起,目前这些案件均在立案侦查过程中。

法官说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的犯罪行为。其中,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触犯该该罪行,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打击失信行为已经蔚然成风,在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进程中,依法打击“拒执罪”成为了法院化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手段。人无信而不立,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工作生活中一定要秉承诚信第一的信条,且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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