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这是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以下特点:一、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二、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三、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时候,应当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点予以了解。下面我们通过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对比的方法,帮助大家了解一下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一、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时间与工作方式上的区别非常明显。
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十小时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地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劳动者随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固定工作场所、办公地点,仅需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其不进行工作时间考勤,人身依附关系较为松散。
二、非全日制用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在全日制用工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工双方可以口头协议,但是律师仍然建议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根据举证规则,用工单位需要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应当如何约定?
在全日制用工之下,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或者劳动者离职,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非全日制用工却与此不同:
首先,非全日制用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其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最后,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计算、支付劳动报酬?
1、全日制用工的普通采用月薪制,而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并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与全日制用工每月结算工资不同,非全日制用工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五、非全日制用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据此规定,非全日制不能简单以工作时间来判断是否属于加班,应当将工作时间看作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的重要判断标准。因此,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无论是法定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均不认定是加班。但是对于每周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不是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而是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不成立,认定为全日制用工,按全日制用工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六、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七、既然非全日制用工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要缴纳社保?是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缴纳?还是只需要其中一个用人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