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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赌债撬盗ATM机 男子犯罪未遂被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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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江苏法院网  阅读:

雨夜,身穿黑色连帽雨衣的男子潜入某银行自助区,左顾右盼确定无人后,掏出一根铁棍,对着ATM机疯狂撬起来,这本该只出现在电影中的画面,却真实发生在生活中并被监控探头拍摄了下来。近日,实施这一疯狂举动的窃贼被宜兴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已经年过半百的张某在一家公司做电工,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992年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然而两次服刑并未让张某彻底醒悟,早已染上赌博恶性的他出狱后依旧沉迷赌博,并为此四处举债。为偿还赌债,张某找小额贷款借款,而后又因没钱还款,萌发了撬银行ATM机偷窃的念头。

2018年5月25日晚11点多,张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宜兴开发区的一家银行,拿出撬棒作案,因没能撬开机器,六七分钟后便离开。4天后,贼心不死的张某又一次来到该ATM机前,再次使用铁棍撬掘机器,直至ATM机发出警报,张某才仓皇逃离现场。根据银行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很快锁定张某并将其抓获。经核查,周某两次实施盗窃时ATM机内共计有现金47.75万元,被周某撬坏的ATM机面板价值170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其归案后的态度等因素,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以破坏ATM机的行为作为盗窃手段的,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案中的张某虽然未从ATM机中拿到一分钱,但ATM机里的存款数额依旧会成为其量刑的依据,他仍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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