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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实现有期限 超期主张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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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娟 陈雅芳  来源:江苏法院网  阅读:

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原告银行未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要求行使抵押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实现抵押权的请求。

2014年12月24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刘某夫妇以及刘某的喷织厂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刘某发放贷款136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5月4日。同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以刘某夫妇所有的宝马轿车一辆、喷织厂的88台喷水织机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36万元,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18年4月10日,原告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夫妇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并就抵押的宝马轿车及88台喷水织机实现抵押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5月4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至2017年5月4日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在该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其抵押权已消灭,故原告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虽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故本案判决被告刘某夫妇及喷织厂归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但驳回了银行要求就抵押物汽车、机器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是可以起诉的,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有抗辩权。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当事人约定排除该条的适用,约定也无效。古希腊谚语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是说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但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在我们的法律中,有许多关于时效和期间的规定,只有及时主张权利,法律才会保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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